一、关于房屋买卖中关于返租的规定
“返租销售”也叫售后包租、售后回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销售,在其建造楼盘出售时与买家约定,在出售后的一定年限内由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代理出租的方式进行包租,或者直接由该企业承租经营使用,包租期间或者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
建设部只是明令预售的商业项目不能返租,因此大确权(“大确权”是指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楼盘初始确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确认该楼盘的权属人是该房地产开发商。后的现楼商铺,或者是已经有了房产证的商铺售后返租并不算是违规。
不过,该负责人强调,如果这些商铺由二手大业主买下再分拆销售也属于二手买卖,需要进行二手网签,这样也才能更好保障买家的利益;而已经抵押的商铺则必须由开发商涂销抵押后才能交易,买家下定金签认购书时要注明一定期限内开发商不办理涂销抵押可退铺的内容。
对于一手商业项目的“变相返租”———商铺价格给出大的优惠折扣,但要求项目前几年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的销售方式,该负责人也表示,由于这些项目并没有承诺每月或每年返还租金,因此也不算违规。但投资者也要谨慎入市,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售后返租”的法律属性
1、“售后返租”的法律关系。所谓售后返租,也叫售后包租、售后承租,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给购房者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若干年后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购房者所购房屋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给另外的公司或个人用于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据此,售后返租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开发商与小业主之间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二是开发商与小业主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三是开发商与经营户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
2、关于“售后返租”的法律规定。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售后返租难题作出专门规定,仅在民族部委的规章中有所体现。
(1)建设部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此条规定是禁止未竣工的商品房售后包租(当时是针对海南房产泡沫作出,禁止以未建成的项目对外许以高回报来销售),但已竣工的商品房显然不在此限。
(2)民族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售后返租”性质界定。售后返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现房销售的售后返租,另一种是期房销售的售后返租。后一种情况是违规的,前一种是合法的。在合法情形下界定“售后返租”其实就是三种法律关系的叠加,是三种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然而,操作中有的开发商以高回报为诱饵,盲目抬高房价,诱使购房人购买,将“售后返租”演变为变相融资,性质发生了根本改变,因而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