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贷款与委托债权的区别?
区别一:对信贷规划影响的程度不同
区别二:管理技巧不同
区别三:具体的业务要求不同
区别四:法律关系不同
区别五:资金性质不同
二、委托合同纠纷最新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需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权限、期限,委托报酬支付、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等。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答 委托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包括:江苏省高质量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4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质量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5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质量人民法院(2015)苏01民初字第0016号案件,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四、委托合同纠纷何意思?
委托合同纠纷是基于双方存在着委托法律关系,一方是委托人,一方是受托人,在双方的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纠纷,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纠纷的处理。
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司法途径来解决,如果处理不好也不会留下不良的记录,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影响的。
五、口头委托合同纠纷怎样应诉?
口头委托合同纠纷即使起诉,没有相关的证据,很难胜诉,除非口头约定时有录音。
六、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人的举证职责?
在委托合同纠纷中,委托人的举证职责主要涉及下面内容几许方面:
合同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委托人需要证明委托合同已经合法签订并生效,这通常包括合同文本、签署经过等方面的证据。
合同履行的情况:委托人需要证明自己在合同履行经过中没有违约行为,或者如果有违约行为,需要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受托人违约的事实:委托人需要证明受托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等,并提交相关证据。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委托人需要证明因受托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如财产损失、灵魂损害等,并提交相关证据。
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委托人需要证明自己在合同履行经过中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提交相关证据。
七、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么?
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贷款。
委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委托人是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应在招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委托人存入招行的委托贷款资金额。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天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借款人必须在招行开立个人账户,贷款单笔贷款不低于5万元。
委托贷款通过借款人在招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偿还。
八、委托贷款审计要点?
在审计中,根据贷款的期限,确认委托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是否合理。
特别注意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委托贷款,应作重分类列报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同时,应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测算被审计单位是否足额计提应收利息,确认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对于未足额计提的利息,应予以补提。关注利息的列示科目是否正确,同时关注利息产生的税金及附加的测算是否合理。
对于本期已到期的委托贷款,检查是否已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利息收入是否已足额计提并收取,偿还的贷款是否已经入账。
若预期收回贷款的金额将低于本金,应计提减值准备。审计中应对贷款单位的偿还能力等情况作适当的关注,考虑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在审计中对已逾期尚未收回的贷款应特别关注,核实未收回的缘故,关注是否存在法律诉讼事项,根据未来可收回的金额,确定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
九、何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贷款的意义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然而由于我国《贷款通则’里面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允许不同法人实体帐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帐户中,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行为。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由于每个企业内部都有一定的风险系数,因此很多企业不会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同时风险系数又高的投资活动。同时,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怎样有效利用那么一大笔闲置的资金?委托贷款就恰恰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了企业获取额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影响,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十、何是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怎样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主要看贷款的账面价格(以摊余成本计价,也成为摊余成本)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例如2015年初甲银行以“折价”方式向乙企业发放5年期贷款五千万(乙企业实际到账金额为4900万),合同年利率为10%,初始确认的实际利率为10.53%(很多时候合同利率与企业负担的实际利率是不一致的)。
2015年底确认的摊余成本=4900+4900*10.53%-500=4915.97万
假如在2017年底乙企业发生财务困难,银行认定该贷款发生减值,预计仅能在2018年底能收到利息500万,以及2019年底收到部分本金2500万。
2017年底计算的摊余成本=4933.6216万
2017年底银行预计收到乙企业的现金流量的现值=500/(1+10.53)+2500/(1+10.53)2=2498.7147
由于2019年到2017年底还有两年时刻价格。
故在2017年底银行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2454.4173